《健康報》文章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2013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強誠信建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實施“黑名單”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業名單,促進行業自律。
食品安全事關人們生命健康,責任重于泰山。近年來的眾多案例表明,無論是食品領域還是其他生產領域,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后果,管理松弛、制度落空的背后,是事故責任主體誠信缺失、見利忘義,是相關監管部門執法不嚴、懲罰不力。
基于此,國務院從制度層面建立實施“黑名單”制度,完善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自然讓人眼前一亮,這不僅能引導企業增強責任感,強化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也能促使各類企業嚴格守法、誠實守信。
然而,評價一項制度是否必要,關鍵看其能夠發揮多大的作用。
早在2009年10月實施的《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劃分通則》,就明確提出建立企業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近四年過去了,由于沒有配套機制做保障,從而使這項制度淪為一紙空文?,F在,國家再將“黑名單”制度引入到食品質量安全領域,如果仍然沒有相應的配套機制出臺,未免擔心還是發揮不了什么作用。
看來,食品“黑名單”要想真正起到安全“催化劑”的作用,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 一方面,相關部門要有主動作為意識。
公眾需要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但這種需要必須建立在檔案信息系統采集的及時性和完整性上。公眾期待的是,相關部門的信用檔案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即在企業生產的食品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安全問題時,監管部門就能及時發布相關信息,而不是食品安全問題早已存在多時,甚至產生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后才對其曝光重罰。
另一方面,必須建立健全法律懲罰機制。
近年來,無論是食品、藥品等企業,還是與公眾日常生活消費相關的企業,因行業自律的缺失、誠信意識的淡薄,質量信用問題一再挑戰消費者的心理底線,公眾的消費信心屢受致命性打擊。
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對失信企業的處罰軟弱,即便處罰,也大都是傷不到筋骨。而只有失信成本遠遠大于失信收益時,失信行為才會真正地降低。
所以,實施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關鍵是要抓緊架構一套懲罰機制,把重點放在法律懲罰機制的構建上。譬如,建立質量擔保機制、對劣質產品生產商實施嚴厲賠償機制、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評價考核體系等。
只有法律懲罰機制的完善與到位,才能發揮出“黑名單”的懲戒和威懾作用,讓“黑名單”制度成為食品質量安全的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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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