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茅臺官方微博上的一則聲明在業內引起廣泛關注。在這條聲明中,茅臺表示,除茅臺官方運營的網絡電商平臺,即茅臺網上商城、天貓茅臺官方旗艦店以及國酒茅臺阿里巴巴旗艦店和公司授權的京東商城外,其他網絡渠道購買到的貴州茅臺酒及其系列產品,“公司不承擔產品質量問題,不提供相應的服務”。這等于直接否定了酒仙網的茅臺網絡經銷商身份。
無獨有偶,郎酒也在近期向網絡電商出招。在郎酒集團的“紅花郎[2014]16號”文件中,要求各經銷商停止向酒仙網、1919供應紅花郎酒。如發現經銷商違約行為,將按郎酒集團2014年《關于扣除紅花郎經銷商違約銷售違約金的約定》進行處罰。
兩家名酒企業陸續與電商渠道爆發矛盾,在很多人看來是由于價格沖突,酒仙網、1919等知名電商平臺的低價銷售行為破壞了原有的市場價格體系,酒企為了維護銷文章來源華夏酒報售秩序的穩定不得不判其“出局”。
各界對于這一系列事件的反應也不盡相同。有的認為部分電商的低價銷售行為,確實對市場秩序帶來了劇烈沖擊,而且目前電商渠道的酒類實際銷量畢竟有限,理應服從于整個市場銷售渠道的整體利益。另一種聲音則認為,酒企缺乏接受、包容新事物的勇氣,嘴上說要強化電商,實際又想牢牢控制電商,根本就不理解電商的本質是什么云云。
可見,“矛盾”不僅僅在于酒企和電商之間,更存在于酒行業對于電商等新生事物的態度與理解上。而后者或許才是雙方對立沖突的關鍵所在。
事實上,電商作為新生事物,其與酒業的深度結合是大勢所趨,這是時代與社會走向進步的必然。但在這個過程中,必然伴隨著與傳統思維模式和利益的沖突、博弈,這是酒行業向現代化進步所必須付出的成長代價。我們應該以寬容、理性的態度去對待它,針對實際問題去尋找解決辦法,而不是直接從商業價值乃至商業道德的角度去抨擊某一方,相比于現實中的矛盾和爭議,這種武斷態度恐會變現為酒業進步的絆腳石。
酒行業以往曾有過類似的經歷,在“終端為王”時代,對抗時有發生。廠商認為終端的費用門檻過高,漫天要價,終端則抱怨廠家的支持不到位,產品銷售壓力大。在某個特定的階段,彼此只看到對方消極的一面,卻忽略了其蘊含的成長潛力。只有經過時間和市場的潛移默化作用,才能找到和諧共存的平衡點。
從整個社會的發展史來看,更是如此。西方國家在工業革命之前,社會經濟關系穩定,但這是一種落后狀態的穩定。在工業革命期間,這種穩定狀態被打破,各方之間的矛盾沖突十分尖銳,勞動者的抵制激烈而頻繁。而到了工業革命后期,工會組織等調節途徑越來越完善成熟,工人融入到工業社會當中,社會經濟關系重新趨于穩定,而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巨大發展,社會財富極大增加,這是建立在更高一級層次上的相對穩定。
意識到這一點,我們更應該把矛盾的解決交給市場。酒企完善建立更加市場化的價格體系和渠道政策,電商則進一步創新發揮自身的市場化優勢,擴大銷售份額。相比于對立沖突,在市場化目標下雙方能夠共同進步,對酒行業更具現實意義和發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