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的陳某是貴州省安順市鎮寧縣人,是一名搬運工。2013年7月20日,陳某與妻子李某、工友陳某給鎮寧自治縣一經營部卸載啤酒過程中,啤酒瓶發生爆炸,導致陳某左眼被啤酒瓶玻璃碎片彈傷。
事后,陳某輾轉多地進行治療。住院71天后出院,但左眼卻看不見東西。住院期間,共計花費人民幣8059.36元。經鑒定,陳某左眼所受損傷構成八級傷殘。
陳某說,他一直都在搬運貨物,對搬運注意事項都很熟悉。自己受傷主要原因是該啤酒產品質量所致,啤酒廠應該負責。但多次找到對方協商未果。為此,陳某將啤酒廠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277426.62元。
對于陳某的起訴,啤酒廠負責人認為陳某所說事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經法院審理認為,綜合證人證言及醫院的入院記錄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均可證明其所受傷害系啤酒公司生產的產品所致。庭審中,啤酒廠對以上證據的客觀性予以否認,但抗辯理由不足以推翻以上證據。因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啤酒廠未舉證證明爆炸啤酒瓶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故其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啤酒廠賠償該搬運工各項損失17754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