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記者來到蔡師傅家的時候,他拿出了兩瓶啤酒,蔡師傅告訴我們,這個啤酒已經過期幾天了。蔡師傅告訴我們,他原本并不知道啤酒過期,是前兩天有人在家里喝酒才發現的。蔡師傅說,這啤酒他已經買了一個多月了,但是沒想到這么快就過期了。他覺得這里面除了自己的原因,商家也存在問題。蔡師傅說,他也找過賣啤酒的超市, 希望對方能夠將這些過期的啤酒給他換了。
了解情況之后,記者和蔡師傅一起來到蔡師傅買啤酒的這家小超市。李女士說,蔡師傅買的啤酒,生產日期是2015年12月2日,保質期為180天,也就是6個月左右,他是4月底買的,因此這個酒是他自己放在家里過期的, 超市并不存在問題。雙方協商未果,那么商家到底是不是應該承擔責任呢?記者隨后找到了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咨詢相關政策。對于快要達到保質期的商品,從法律意義上來說, 商家有沒有提醒消費者的義務呢?蔣鵬告訴我們,實際上,即使是剛過期的食品也并不意味著一定是變質食品,這個期限只是商家給予的一個質量保證期限。
原來是這么個情況,看來這個啤酒過期,商家沒有明顯的過錯。這也提醒我們廣大市民,無論什么時候買東西都要看看保質期,再核算自己的使用周期,確定好了再買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