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斷:急性酒精中毒引發猝死
年過六旬的老梁家住邊家村,平日里喜歡喝酒,且酒量不小。去年下半年,老梁認識了老郝、老褚。隨后一段時間,幾個人聚了數次,喝酒聊天。今年1月2日,應老梁之邀,三人又在大學南路一家酒樓相聚。三人帶了一瓶白酒,約半小時后又從柜臺拿了兩瓶白酒。喝了一陣后,老郝先離開,不久老褚也離開。最終,老梁被店員發現躺在沙發上,人事不醒,送至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是急性酒精中毒引發心源性猝死。
這個意外讓老梁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他們認為兩名酒友勸老梁過量飲酒,又不盡照顧和救助義務,酒樓也沒有及時勸阻和打120,他們的過錯導致老梁死亡,于是向碑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搶救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萬元。
第一個離開的酒友:離開時老梁是清醒狀態
昨日,碑林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除老郝委托代理人應訴外,老褚和酒樓負責人均到庭。
老郝代理人對老梁的死表示遺憾,但認為老郝不應擔責。理由包括死者家屬未對死亡原因進行法醫鑒定,無法證明死亡原因和醉酒有因果關系;老梁是飯局的組織者和買單者,老郝并未勸酒;老梁系成年人,應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體狀況。況且,“當晚其離開時,老梁仍在清醒狀態”。代理人認為,老郝無法預知他離開后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未盡幫助與救助義務的情形。代理人還稱,當晚第一瓶酒,老梁倒了三塑料杯,“一口氣就喝完了一杯”。
第二個離開的酒友:走時問他,他說沒事
庭審中,54歲的老褚話很少,答辯意見也只說同意老郝的意見。
老褚回憶,他酒量不行、不會劃拳,當晚還要上班,因此主要是老梁和老郝在劃拳喝酒。第一瓶喝完,老郝又到柜臺買了兩瓶。第三瓶未喝完時,因家離得遠,老郝先離開,臨走時對他說,“你招呼下”,當時老梁還算清醒,“老梁和老郝喝得多,一人一斤多,我喝了有二三兩。”只剩下他和老梁后,就沒再喝。
老褚說,席間,他勸過老梁少喝,“我晚上要上班,走的時候問他,他說沒事,他就在跟前住著,幾分鐘就回家了。”老褚說,當時看老梁精神還正常,就先離開了。“老梁說過能坐一起都是朋友,如果他當時有事,我肯定不會走”。老褚說,聽老梁說過酒量,“他說每天喝一瓶白酒、四五瓶啤酒才能睡,到底能喝多少我不知道”。
庭審中,老梁的兒子也說父親喝酒“比較勤”,但每次定量,都是二三兩。據他說,父親以前有高血壓,吃藥后已好轉。
酒樓:不清楚是否有人勸酒
對于原告指稱“酒樓沒有及時勸阻和報120搶救”,酒樓負責人覺得冤枉,認為老梁死亡系自身原因導致,酒樓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喝酒是私人的事,我們不可能全程監控。”她說,店員發現老梁異常后及時報了警,盡到了相關義務。
酒樓廚師出庭作證稱,當晚他前后出來三回。第一次發現老梁躺在沙發上且嘔吐過,就在地上鋪了報紙,給他擦了嘴,倒了杯水。到第三回出來,叫了老梁發現沒有反應,就報警,并給老板打了電話,去醫院也是他陪同的。
至于是否有勸酒,酒樓方稱,“當時是元旦期間,店里比較忙,不清楚他們那桌勸沒勸酒。”圍繞著三被告是否應承擔責任這個焦點問題,幾方各自發表了意見。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后,審判長詢問是否調解,原告和老郝、老褚同意調解,酒樓則不同意調解。法庭要求原被告拿出調解方案,擇日組織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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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無過錯因公平原則補償
2014年11月20日晚,20多歲的戶縣某專科學校附屬企業職工紀某應在學校當班主任的朋友韓某之邀,與韓某班上4名學生一起吃飯喝酒,紀某一人喝了五六瓶。當晚10時40分,紀某打電話稱其已安全回到宿舍。然而,次日凌晨1時,紀某竟從10樓宿舍窗戶墜下身亡。
后死者父母起訴,要求同桌喝酒的5人共同賠償28萬余元。戶縣法院審理認為,酒友無過錯,但根據公平原則,判決5人共同補償1.9萬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酒后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某和吳某是朋友。一年多以前,林某在吳某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某打電話約朋友方某來接他和林某。隨后,林某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某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里,溺水身亡。事發后,林某家人要求吳某和方某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余萬元。在法官調解下,方某和吳某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提醒
幾種酒勸不得
參加聚餐喝酒應當注意些什么呢?據省高院法官介紹,在參加宴請聚會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幾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其次,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此外,酒宴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及沒有勸阻酒友酒后駕車,如果發生意外,同桌的酒友也要承擔法律責任。